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方便其获得我市人事人才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根据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2004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长府发[2004]33号)精神,结合我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实际,编制长春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
一、 主动公开
(一)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
1、信息公开的范围: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《长春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人事人才网站(www.ccrs.gov.cn)上查阅《目录》,也可以到长春市人事局办公室及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。
2、信息公开的内容:
( 1)长春市人事局职能
( 2)长春市人事局领导分工
( 3)长春市人事局的内设机构
( 4)长春市人事局直属单位
( 5)相关政策法规
( 6)相关规划计划
( 7)相关业务工作
( 8)动态信息及其他信息
(二)公开形式
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,网址为: http://www.ccrs.gov.cn .
此外,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进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1、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。
2、 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。
(三)公开时限
自 2004年10月1日起,以市人事局名义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; 相应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机关将在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,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公开。
(四)监督方式及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。
监督电话: 8967790 传真号码:8966465
通信地址:人民大街 1811号 邮政编码:130061。
接待投诉时间:周二、周四: 9:30-11:30,法定节假日除外。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(五)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
1、信息索取人可以从本机关网站( http://www.ccrs.gov.cn )中,通过人事业务关键词、文件号、发文时间、发文机关等要素进行文件及内容的查询和检索。
2、有关档案、资料查阅及索取地点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。
3、主动公开事项将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人事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填写《长春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 “《申请表》”),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。
(一)受理机构
市人事局自 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长春市人事局办公室。
咨询电话: 8966465
传真号码: 8966465 通信地址:人民大街1811号
邮政编码: 130051
电子邮箱: ccrs@changchun.jl.cn
咨询时间: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,法定节假日除外。
市人事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将根据信息的公开范围及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。
(二)申请的具体步骤
1、提出申请
申请人可以填写《申请表》提出申请。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、内容真实有效。《申请表》可从本机关网站( http://www.ccrs.gov.cn )下载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。
个人提出申请时,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,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、明确;若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2、递交申请
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、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《申请表》。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;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;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,发送至 ccrs@changchun.jl.cn 。
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。
zfxxgk_gkzn.htm (三)申请的办理步骤
1、审查
市人事局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将要求补充或更正。
2、登记
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完整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《登记回执》。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。
3、答复
根据申请内容,市人事局自登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。
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,市人事局可以分别处理,分别答复。
4、提供信息
若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,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 10个工作日内提供。
如需收费,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。申请人属于低收入者的,根据本市有关规定,经本机关审核同意,可以免除费用。免除费用申请需在《申请表》中提出,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。
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,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。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。